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完成时间:2010-11-18

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 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播出机构对广告内容把关不严,医疗类广告比重过大、夸大疗效、语言绝对,以及将电视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冠名栏目标志变成了“挂角小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和17号令等规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为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并切实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各播出机构要在8月25日前,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重点是:检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应予停播;根据工商和卫生部门有关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要求,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根据1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电视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其在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标志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不得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和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及图像;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自查自纠情况应在8月27日前上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并由其汇总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管理部门在8月3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三、 增强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特别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合理编播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广告。治疗妇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介绍丰乳产品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广告及其专栏节目,应避开在未成年人相对较为集中的收视时间播放。教育电视台和少儿、动画频道不宜播放上述广告。要严格甄别介绍声讯热线电话的广告,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持续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各播出机构要继续严格控制广告播放比例,重视非黄金时段的广告播放平衡,避免在非黄金时段某一单位时间内广告过长、过于集中的问题。坚决制止在黄金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在转播节目中飞播字幕广告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至今仍我行我素的播出、传输、转播机构,有关管理部门要依规对其认真查处。要以全面贯彻执行17号令为契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广告经营理念,改革经营方式,大力提高节目质量,合理开发利用广告资源,要用优秀的节目和精良的广告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各相关单位,并认真执行。各播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妥善处理好原有合同修改、终止等问题,尽可能减少震动。各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广告播放的监管力度,使认真执行总局17号令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做好,确保和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7日 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