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暂

完成时间:2010-11-18

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08〕12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区局在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部分药品广告宣传存在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绝对化夸大疗效,或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木竭胶囊”等五种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名单附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发布通告。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此文后要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停止名单所列药品的销售活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抽样检验,对拒不执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相关药品的广告主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在相关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声明”消除影响,区局再依法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的通告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的通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近期我局对有关媒体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结果,发现部分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任意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绝对化夸大疗效,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木竭胶囊”等五种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名单附后)在全区范围内的销售。
  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相关药品的广告主应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和版面(时段)刊播“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