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出台

完成时间:2010-04-10

从中国广告协会获悉,我国首部规范奶粉广告行为的行业规则《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发布实施,婴幼儿奶粉能使孩子变聪明、视力更好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宣传,今后将受到更加严密的监控,以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规则》规定母乳代用奶粉(指适合0至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奶粉)不得做广告,也不应借助产品推介和派发试用品等方式在母婴集中的场所对孕产妇进行变相的母乳代用奶粉广告宣传;在母乳代用奶粉的包装上,建议加注“提倡母乳喂养”或与其相似的忠告语;奶粉广告中不应单独使用“婴儿”的字样,或出现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形象、声音。“较大婴儿”奶粉及其他奶粉广告中,使用婴儿独立形象的,须展现其独立行走或其他1周岁以上儿童特有的状态,不应将母乳代用奶粉的特有形象混同其中。除此之外,《规则》还规定,奶粉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或优于母乳;明示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声称或暗示有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的奶粉宣传产品具有保健功能。《规则》要求,广告中关于奶粉产品的成分、能量、营养物质含量等表述必须准确,营养素的宣传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奶粉广告应以宣传奶粉的基本功能为主,以宣传营养素的功能为辅,涉及奶粉产品营养素具体功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营养素的检测报告、营养素含量与可比奶粉相对差异不少于25%的检测证明、国际通用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相关文献,食品、医学或营养学等行业或者学术组织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等。进口奶粉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奶粉广告,中国广告协会将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督促改正。对屡促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分别采取取消会员资格、降低或取消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等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