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纳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虚假违法、庸俗夸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被驱逐出电视荧屏。
日前,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据记者了解,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据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这些都体现了尊重观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有关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购物节目的管理通知中,则着重解决了树立电视购物行业的商业诚信问题。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特别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表示,总局今后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和电视购物产业健康持续发展。